新舊《企業所得稅法》比較 | ||
項目 | 舊制規定 | 新法規定 |
納稅義務人 | 無區分居民及非居民企業。 | 由登記註冊地及實際營運管理機構地為標準,區分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請注意實際管理機構在境內的外國企業,也被視為居民企業)。 |
稅率 | 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符合條件的外資企業享有24%或15%稅率,內資微利企業享有27%及18%優惠稅率。 | 內外資企業稅率統一為25%。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享有20%的稅率優惠。(《企所稅法》第二十八條) |
外資股利匯出扣繳稅率 | 免徵 | 外資股利匯出扣繳10%(香港5%,新加坡7%,其餘視註冊地區與中國租稅協定)。免稅收入請參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 |
生產性外資企業適用兩免三減半。 |
2008.1.1.起過渡期5年,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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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特區外商企業所得稅率15%,沿海經濟開放區稅率24%。 | 2008年1月1日起過渡期5年 | |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利潤直接再投資企業增加註冊資本,經申請可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納所得稅的40%稅款。 | 取消 | |
對基礎設施投資及從事農林漁牧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 保留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企所稅法》第二十七條) | |
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 |
保留 (《企所稅法》第二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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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享有15%的稅率。 |
擴大到全國 (《企所稅法》第二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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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新技術/產品/工藝發生的研開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
保留 (《企所稅法》第三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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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支付的工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企所稅法》第三十條) | ||
創投企業從事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按投資額一定比例扣除應納稅所得額。(《企所稅法》第三十一條) | ||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企所稅法》第三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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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企所稅法》第三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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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置國產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
企業購置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企所稅法》第三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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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構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徵或者免徵。(《企所稅法》第二十九條) | ||
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或由於突發事件等原因對企業經營活動有重大影響,國務院可制定企業所得稅專項優惠政策,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企所稅法》第三十六條) |